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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則號別之改列不受關稅法第18條第1項6個月期間之限制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稅則號別之改列不受關稅法第18條第1項6個月期間之限制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報運貨物進口,經海關改列稅則號別(貨品分類號列)屬尚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有關號別之改列是否受關稅法第18條第1項6個月期間之限制疑義乙案。說明:二、基於稅則號別除關係進口貨物之適用稅率而影響關稅稅額外,尚涉及貨品之輸出入規定,爰有關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6個月期間宜指關稅之核課期間,其視為核定之效力僅及於關稅稅額,不宜及於稅則號別之改列。(財政部100/03/14台財關字第10005902000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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