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先放後核案件於期限內申請更正報單內容及退還溢繳稅款者逾期未完成審核其稅款不生逾期「視為業經核定」
要旨
先放後核案件於期限內申請更正報單內容及退還溢繳稅款者逾期未完成審核其稅款不生逾期「視為業經核定」
函釋全文
進口貨物按納稅義務人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後,納稅義務人已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申請更正報單內容及退還溢繳稅款者,海關未能於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審核並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其稅款不生逾期視為業經核定之效果,倘經審認確有應退稅款,海關仍應依法辦理退稅。(財政部103/01/22台財關字第102102044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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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