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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不適當稅則號別擬予變更之辦理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不適當稅則號別擬予變更之辦理原則

函釋全文

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予變更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歸列稅則變更,基於平等原則,對全體納稅義務人均有適用者,不論係因已作成之稅則疑問解答見解不適當、已作成之稅則預先審核見解不適當或參考世界關務組織(WCO)對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之增修及其他有關文件而作成之變更等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及第160條第2項規定,以部令發布,並登載於行政院公報,自發布日(或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生效。但稅則號別變更影響簽審規定適用時,應先會商貿易主管機關意見後,再踐行變更稅則號別程序。(二)不涉及通案歸列稅則變更者,海關得逕依職權就個案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關稅法第45條至第47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財政部109/07/06台財關字第1091015146號令)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不適當稅則號別擬予變更之辦理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發布,要旨: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不適當稅則號別擬予變更之辦理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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