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不適當稅則號別擬予變更之辦理原則
要旨
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不適當稅則號別擬予變更之辦理原則
函釋全文
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予變更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歸列稅則變更,基於平等原則,對全體納稅義務人均有適用者,不論係因已作成之稅則疑問解答見解不適當、已作成之稅則預先審核見解不適當或參考世界關務組織(WCO)對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之增修及其他有關文件而作成之變更等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及第160條第2項規定,以部令發布,並登載於行政院公報,自發布日(或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生效。但稅則號別變更影響簽審規定適用時,應先會商貿易主管機關意見後,再踐行變更稅則號別程序。(二)不涉及通案歸列稅則變更者,海關得逕依職權就個案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關稅法第45條至第47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財政部109/07/06台財關字第109101514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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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