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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航空公司進口飛機緊急修護零件之報關程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航空公司進口飛機緊急修護零件之報關程序

函釋全文

各航空公司空運進口飛機緊急修護零件,因時間急迫不及繕送艙單者,准由各該公司先向海關出具報告詳列貨品名稱、數量由關押送至待修飛機上,俾減少修護時間,但仍應依照「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7條之規定,向海關辦理補列艙單手續,並依關稅法第5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6條)規定,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起(編者註:現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補遞報單辦理進口報關。(財政部68/09/29台財關第21188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航空公司進口飛機緊急修護零件之報關程序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9 月 29 日發布,要旨:航空公司進口飛機緊急修護零件之報關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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