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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免稅者得提供出口國政府機關認證之原產地證明書供查核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免稅者得提供出口國政府機關認證之原產地證明書供查核

函釋全文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2欄免徵關稅者,進口時如未能檢具依本部95年3月9日公告格式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得提供經出口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認證之原產地證明書,供海關查核認定原產地。(財政部98/03/12台財關字第09800020810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免稅者得提供出口國政府機關認證之原產地證明書供查核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