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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出境旅客於辦理旅客行李物品登機出境之車站託運出口之行李物品,有關查獲管制物品處罰規定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核釋出境旅客於辦理旅客行李物品登機出境之車站託運出口之行李物品,有關查獲管制物品處罰規定

函釋全文

一、辦理旅客行李物品登機出境之車站為海關緝私條例第2條所稱「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之延伸。二、旅客於上揭車站託運出境之行李物品,經查獲內含管制物品者,應有海關緝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104/10/28台財關字第1041015071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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