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所指之大陸地區範圍
要旨
核釋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所指之大陸地區範圍
函釋全文
檢送法務部檢察司90年4月25日法90檢(司)字第010225號函有關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所指「大陸地區」之函釋影本乙份(刊載於法務部公報第255期),請參考。(財政部關稅總局90/06/08台總局法第90103500號函)附件:法務部檢察司90年4月25日法90檢(司)字第010225號函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所指之「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即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亦即行政院公告「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編者註:業經修正為「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丁項所指之「淪陷區」(編者註:現行規定丁項已刪除)。而我國領海係指沿海12海浬以內之水域(68年10月8日(68)統(一)義字第5046號總統令公告),如係在逾12海浬之公海上,即非上開所指之「大陸地區」(即淪陷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800號判決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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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