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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作船來臺作業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海關遞送進口報單有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釋疑

會議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工作船來臺作業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海關遞送進口報單有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貝里斯籍「甲」輪(下稱工作船)來臺作業,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海關遞送進口報單,有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疑義乙案。說明:二、旨揭工作船具備船舶之性質,且未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24條或第27條所定沒入船舶之特別處罰要件,又其進港業經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不生該條例第3條所稱私運貨物之問題,爰本案請參照本署105年8月15日台關緝字第1051005004號函示辦理。三、另,旨揭工作船雖以「補給」為名進港,而實際在國內從事水道工程,應認屬進口貨物,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又進口人補報關時申報退運(納稅辦法申報94),稅額填報0,與進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之實際情形不符,當認有漏稅事實,從而,應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關務署105/11/15台關緝字第1051014084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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