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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准專兼營漁貨搬運之漁船受託載運其他漁船自行捕獲水產品可免報關進口

會議日期 80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經核准專兼營漁貨搬運之漁船受託載運其他漁船自行捕獲水產品可免報關進口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本國漁船經核准專(兼)營漁貨搬運業持有效證明文件者,其自國外受託載運進口其他本國漁船所捕撈之漁貨,擬比照本國漁船在國內捕獲之水產品,無須向海關報關即可提領,並免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一案。說明:二、漁船自國外載運水產品經漁港進口,如責令其報關確有困難,則其載運自行捕獲或受託載運其他本國漁船自行捕獲之水產品,未涉及走私行為者,免報關予以免稅進口,惟若載運非屬上開自行捕獲之水產品以外之其他物品,涉有規避檢查、逃避管制或偷漏關稅等情事,而未經向海關申報者,應以走私論處。(財政部80/04/15台財關第800092124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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