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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通運貨物之意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通運貨物之意義

函釋全文

海關緝私條例所稱「通運貨物」,本條例及關稅法並未明文定義,惟實務運作上一般係認為過境我國口岸之國外貨物,包括不卸岸而由原船(機)載運離境之過境貨物,及暫時卸存貨棧、貨櫃集散站或碼頭專區而將轉由他船(機)載運離境之轉口貨物。(財政部關務署103/04/07台關緝字第1031005789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查緝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通運貨物之意義由財政部關務署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發布,要旨:通運貨物之意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