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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員勘驗搜索關係場所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

發文機關 海關總稅務司署發文日期 71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關員勘驗搜索關係場所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海關緝私條例第10條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若該關係場所為無人居住之木屋或有人居住而屋主不在或屋主拒絕開啟門戶或逃離被勘驗、搜索之處所時,海關是否得邀同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逕行啟鎖進入關係場所實施勘驗、搜索程序一案。說明:三、關於海關緝私條例第10條所規定之勘驗、搜索關係場所,以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該條例情事業已發生之前提存在為必要,即得依該條規定逕赴關係場所實施,與關係場所有無屋主或屋主不在或拒絕啟門等無涉。惟關員於勘驗搜索關係場所時,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並注意海關緝私條例第13、14、15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1章關於「搜索扣押」之規定,儘量使被搜索者之財物、名譽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以確保人民權益。(海關總稅務司署71/12/20台總署緝第5989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查緝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員勘驗搜索關係場所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由海關總稅務司署於民國 71 年 12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