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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警察機關逕行查緝時可準用第12條有關詢問之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警察機關逕行查緝時可準用第12條有關詢問之規定

函釋全文

海關緝私條例第12條所稱「海關」應不包括協助執行查緝走私漏稅之各警察機關在內。但依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者,得逕行查緝……」,因此,警察機關執行「逕行查緝」事項時,似可準用「海關緝私條例」第2章關於「查緝」之規定,故其因緝私必要,應可準用該條例第12條之規定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財政部71/11/04台財稅第3807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查緝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警察機關逕行查緝時可準用第12條有關詢問之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警察機關逕行查緝時可準用第12條有關詢問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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