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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客攜帶藥物非禁藥且係自用縱數量超過亦非犯罪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旅客攜帶藥物非禁藥且係自用縱數量超過亦非犯罪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關稅法第49條第30則)(財政部84/10/03台財關第840585158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查緝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旅客攜帶藥物非禁藥且係自用縱數量超過亦非犯罪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10 月 03 日發布,要旨:旅客攜帶藥物非禁藥且係自用縱數量超過亦非犯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