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客攜帶藥物非禁藥且係自用縱數量超過亦非犯罪
要旨
旅客攜帶藥物非禁藥且係自用縱數量超過亦非犯罪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關稅法第49條第30則)(財政部84/10/03台財關第840585158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查緝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客攜帶藥物非禁藥且係自用縱數量超過亦非犯罪
(本文參閱關稅法第49條第30則)(財政部84/10/03台財關第840585158號函)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查緝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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