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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如無扣押之必要應發還保證金

會議日期 73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經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如無扣押之必要應發還保證金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甲有限公司與乙有限公司及丙貨櫃集散站進口倉副主任共同調包走私進口刺參案,經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並諭知由海關再為詳查後另行依法處理,在查證期間對涉案貨物原提供撤銷扣押之貨價保證金應否發還疑義乙案。說明:二、本案行政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並諭知由高雄關切實查證,另行依法處理,自應由關依判決意旨重核,海關仍非不得就涉案貨物予以沒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海關扣押貨物以查獲貨物認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為已足,從而本案應由高雄關核明涉案貨物是否仍有扣押必要,如無扣押必要即應將撤銷扣押之保證金予以發還。(財政部73/04/20台財關第15385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扣押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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