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扣押漁船發現與登記不符經退還遭拒仍應洽請原查獲單位處理
要旨
扣押漁船發現與登記不符經退還遭拒仍應洽請原查獲單位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臺灣省高雄港務警察所(編者註:現為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追扣到案與航政單位登記資料不符之甲漁船船體及乙漁船主機部分,經退還原查獲單位處理,惟該所多次拒絕辦理提領,海關在執行上發生困難乙案。說明:二、本案仍請貴總局(編者註:前財政部關稅總局)本於職權依法處理。又本案如不涉及走私問題,海關並非主管機關不宜由海關處理,仍應洽請原查獲單位處理。(財政部83/05/19台財關第8302208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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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扣押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