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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扣押漁船發現與登記不符經退還遭拒仍應洽請原查獲單位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扣押漁船發現與登記不符經退還遭拒仍應洽請原查獲單位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臺灣省高雄港務警察所(編者註:現為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追扣到案與航政單位登記資料不符之甲漁船船體及乙漁船主機部分,經退還原查獲單位處理,惟該所多次拒絕辦理提領,海關在執行上發生困難乙案。說明:二、本案仍請貴總局(編者註:前財政部關稅總局)本於職權依法處理。又本案如不涉及走私問題,海關並非主管機關不宜由海關處理,仍應洽請原查獲單位處理。(財政部83/05/19台財關第830220844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扣押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扣押漁船發現與登記不符經退還遭拒仍應洽請原查獲單位處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5 月 19 日發布,要旨:扣押漁船發現與登記不符經退還遭拒仍應洽請原查獲單位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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