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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未交付保管之扣押物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疑義

會議日期 74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核釋未交付保管之扣押物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疑義

函釋全文

查現行海關緝私條例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稱:「扣押物有不能依前條規定處理……者……」應係指經海關依法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且不能由海關查封後交由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具結保管或交當地公務機關保管之情形而言。經依法扣押之走私漁船如有前揭情事,致未交付保管,海關自得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20條之規定於處分沒入後案件確定前拍照存證,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又經依法扣押之走私漁船,不論是否已依海關緝私條例第19條規定交付保管,如有腐敗、毀損之虞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0條之規定,海關亦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自不待言。(財政部74/03/26台財關第13611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扣押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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