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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證金宜與扣押物之價值及稅款相當但不包括可能罰鍰之金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保證金宜與扣押物之價值及稅款相當但不包括可能罰鍰之金額

函釋全文

在海關緝私條例未完成修正前,本案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報運貨物出口有虛報貨名等違法行為之案件,如其情節輕微,海關實務上並不處分沒入貨物者,為免業者遭受過度損失可免予扣押該出口貨物。(二)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1條之規定,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撤銷扣押者,其所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之金額,宜與扣押貨物或運輸工具之價值及依法應繳納稅捐之總數相當,應不包括預計可能罰鍰之金額在內。但左列扣押之貨物或物品均不准申請撤銷扣押:(1)違禁品(編者註:已改為不得進口物品)。(2)禁止進出口貨物。(3)管制進出口貨物,而其貨價超過5萬元(編者註:現已提高為新臺幣45萬元)且非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4)依海關緝私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為繼續勘驗與搜索之目的而扣押之運輸工具。(財政部71/02/15台財關第11571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扣押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證金宜與扣押物之價值及稅款相當但不包括可能罰鍰之金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2 月 15 日發布,要旨:保證金宜與扣押物之價值及稅款相當但不包括可能罰鍰之金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