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撤銷扣押或備價購回之貨物仍在區內加工使用者應加計進口稅捐
要旨
撤銷扣押或備價購回之貨物仍在區內加工使用者應加計進口稅捐
函釋全文
關於加工出口區內查獲私運貨物申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1條規定提供相當保證金撤銷扣押或依同法第53條規定備價購回之涉案貨物,如不運往區外,仍交區內外銷事業加工生產使用者,依財政部71年2月15日台財關第11571號函之規定,其繳交之保證金或變價款自應加計進口稅捐。(海關總稅務司署76/07/30台總署緝第29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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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扣押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