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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貨櫃非屬運輸工具不能依第27條規定處分沒入

會議日期 71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貨櫃非屬運輸工具不能依第27條規定處分沒入

函釋全文

查依照「海關管理貨櫃辦法」(編者註:現行「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貨櫃為容器,並非運輸工具,則在現有法律未經修正變更前,縱該貨櫃之固有結構規格業經改造,並以走私為主要目的屬實,亦尚難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處分沒入。(海關總稅務司署71/06/11台總署緝第2672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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