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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竊之運輸工具供私運貨物之用者可發還原所有人免處分沒入

會議日期 73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被竊之運輸工具供私運貨物之用者可發還原所有人免處分沒入

函釋全文

所報甲君申請發還經扣押涉及載運私運貨物之運輸工具,應切實查明該車輛是否確有被竊事實,如經查被竊屬實,准予發還原所有人,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處分沒入。(財政部73/03/21台財關第20055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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