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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竊之運輸工具供私運貨物之用者可發還原所有人免處分沒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被竊之運輸工具供私運貨物之用者可發還原所有人免處分沒入

函釋全文

所報甲君申請發還經扣押涉及載運私運貨物之運輸工具,應切實查明該車輛是否確有被竊事實,如經查被竊屬實,准予發還原所有人,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處分沒入。(財政部73/03/21台財關第20055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竊之運輸工具供私運貨物之用者可發還原所有人免處分沒入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3 月 21 日發布,要旨:被竊之運輸工具供私運貨物之用者可發還原所有人免處分沒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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