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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輸工具管領人自私貨起卸地點協助搬運完成私運者仍應處罰

會議日期 79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運輸工具管領人自私貨起卸地點協助搬運完成私運者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運輸工具之管領人,未參與進口走私,僅以運輸工具自私貨起卸地點搬移私貨,協助完成私運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規定處罰,至對於已完成私運之貨物予以載運者,則非該條處罰範圍。(財政部79/12/27台財關第791236231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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