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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列入艙口單之貨物得憑船公司簽證之載貨證券底本作為運送契約文件

會議日期 70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未列入艙口單之貨物得憑船公司簽證之載貨證券底本作為運送契約文件

函釋全文

所報對於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未列入艙口單者,得憑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簽章證明之載貨證券底本,認定為該批貨物具有運送契約文件一案,准予備查。(財政部70/03/19台財關第13122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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