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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列入艙口單之貨物得憑船公司簽證之載貨證券底本作為運送契約文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未列入艙口單之貨物得憑船公司簽證之載貨證券底本作為運送契約文件

函釋全文

所報對於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未列入艙口單者,得憑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簽章證明之載貨證券底本,認定為該批貨物具有運送契約文件一案,准予備查。(財政部70/03/19台財關第13122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列入艙口單之貨物得憑船公司簽證之載貨證券底本作為運送契約文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03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