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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於艙單階段已著手查緝與艙單不符有關之違章情事即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規定之適用,不受事後報單申報行為影響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發文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海關於艙單階段已著手查緝與艙單不符有關之違章情事即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規定之適用,不受事後報單申報行為影響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海關著手查緝艙單不符之違章時,艙單所載收貨人於開櫃檢視前,始以F1報單通報進儲艙單所列貨物,所緝獲未列載於艙單、提單(即運送契約)及F1報單之中國大陸乾香菇應如何裁處乙案。說明:二、本案貴關倘認貨物報關前之艙單階段,即已著手查緝與艙單不符有關之違章情事,所獲實到貨物與艙單及提單(即運送契約)不符部分,自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規定之適用,並不受事後報單申報行為影響;至於著手查緝後艙單所載收貨人以F1報單通報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虛報部分,請本於職權逕依相關規定辦理。三、另,本案所緝獲夾藏之中國大陸乾香菇依其數量已屬「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2項所稱之管制進口物品,且係於海關著手查緝後始通報將艙單貨物進儲於自由貿易港,似仍有觸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走私罪之嫌疑,宜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為犯罪之告發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財政部關務署104/08/18台關緝字第1041008662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海關於艙單階段已著手查緝與艙單不符有關之違章情事即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規定之適用,不受事後報單申報行為影響由財政部關務署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