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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收買私運貨物經沒入之案件無須再依貨物稅條例處漏稅罰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收買私運貨物經沒入之案件無須再依貨物稅條例處漏稅罰

函釋全文

關於收買私運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處以沒入涉案貨物之案件,得參照財政部78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70667593號函(編者註:參閱營業稅法令彙編)說明二、(二)1規定,無須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處漏稅罰。(財政部關稅總局91/03/14台總政緝字第91600657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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