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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收買私運貨物經沒入之案件無須再依貨物稅條例處漏稅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91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收買私運貨物經沒入之案件無須再依貨物稅條例處漏稅罰

函釋全文

關於收買私運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處以沒入涉案貨物之案件,得參照財政部78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70667593號函(編者註:參閱營業稅法令彙編)說明二、(二)1規定,無須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處漏稅罰。(財政部關稅總局91/03/14台總政緝字第91600657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收買私運貨物經沒入之案件無須再依貨物稅條例處漏稅罰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4 日發布,要旨:收買私運貨物經沒入之案件無須再依貨物稅條例處漏稅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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