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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輸工具載運貨物涉有丟包調包走私者雖列入艙口單仍應處罰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運輸工具載運貨物涉有丟包調包走私者雖列入艙口單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船舶等運輸工具所載貨物,雖已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惟經查明涉有丟包或調包等私運情事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論處。(財政部103/09/04台財關字第1031019467號令)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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