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考試院令: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第1條、第5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
要旨
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
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
院長
卓榮泰
院長
周弘憲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第一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