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洋委員會令:訂定「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輸入海洋野生動物活體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要旨
訂定「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輸入海洋野生動物活體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輸入海洋野生動物活體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輸入海洋野生動物活體裁罰基準」
主任委員
管碧玲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輸入海洋野生動物活體裁罰基準
一、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涉及海洋野生動物活體輸入之裁罰案件,建立明確及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基準。
二、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同意輸入一般類海洋野生動物活體,裁罰額度如附表一。
三、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輸入貿易主管機關依貿易法公告禁止輸入之海洋野生動物活體,裁罰額度如附表二。
四、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一般類海洋野生動物活體,裁罰額度如附表三。
五、
本基準違規數量之計量方式,以關務作業代碼PCE或其以外之代碼計算,二者兼具時以數值較大者計算。
六、
本基準所稱第一次違反義務,係以違反義務行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後發生,並經本會裁罰者。
七、
違規案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符合行政罰法免除或不予處罰、減輕或加重事由,應依行政罰法規定辦理。
八、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罰之。
九、
依本法及本基準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輸入海洋野生動物活體裁罰基準附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