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般行政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1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般行政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般行政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般行政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五點
局長
廖承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般行政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五、
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一般行政檔案,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申請人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本局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前項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