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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般行政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1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般行政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般行政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般行政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五點

局長

廖承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般行政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五、

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一般行政檔案,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申請人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本局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前項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般行政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1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由經濟部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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