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訂定「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無動力飛行運動場域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要旨
訂定「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無動力飛行運動場域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無動力飛行運動場域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無動力飛行運動場域管理要點」
處長
許宗民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無動力飛行運動場域管理要點
一、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管理無動力飛行運動場域之使用秩序及有效發揮場地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本處管有之無動力飛行運動起降場域(附圖示):
(一)
鹿野高台起飛場。
(二)
鹿野高台大草皮降落場。
(三)
泰平山起飛場。
(四)
龍田降落場。
三、
鹿野高台大草皮降落場、泰平山起飛場、龍田降落場之出租場域依租賃契約及本要點規定辦理承租及經營管理。
鹿野高台起飛場、鹿野高台大草皮降落場(出租場域外)及龍田降落場(出租場域外)(以下簡稱本起降場域)提供自由飛行運動者、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申請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使用。
四、
有關出租場域之承租及經營,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
承租前點出租場域,應於本處辦理公開標租期間內,提送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
1、
國內合法之公司、商號、法人、機構、團體立案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2、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3、
廠商信用證明。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5、
租金標單。
6、
營運企劃書。
7、
其他公開標租所載事項。
(二)
於出租場域經營飛行運動業前,應取得下列文件並提送本處備查:
1、
臺東縣政府核發之經營許可及經營計畫書。
2、
依運動部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
3、
出租場域涉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成果範圍者,應先洽詢臺東縣政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確認具體之分區限制與原住民族權益事項。
(三)
於出租場域經營飛行運動業,提供載飛體驗服務、出租(借)飛行場域、辦理飛行運動教學、推廣、賽事及其他相關飛行運動活動時,應依運動部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相關規定辦理,並依第十五條規定配合臺東縣政府辦理查核作業。
五、
本起降場域申請使用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
自由飛行運動者、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申請於本起降場域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應遵守本處公告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止危害安全之行為,並備妥下列文件於預定使用日前七日向本處提出申請及取得同意:
1、
申請表(附表一)。
2、
申請人身分證或護照影本(申請人為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請附負責人及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3、
合格有效之飛行證照影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國內、外飛行運動團體或組織發給之有效飛行運動證書(照)者,如P1至P5;持P1及P2證書(照)者,須由具國內、外飛行運動團體或組織發給之有效教練證書(照)之教練現場指導。
(2)
具有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或教育部體育署)核發之有效專業人員證書者。
4、
使用人員名冊(附表二)。
5、
活動期間有效之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特定活動保險或個人傷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二)
自由飛行運動者、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應於預定使用日(含)前繳交切結書(附表三)正本至本處鹿野遊客中心,始得於本起降場域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並於活動後簽署飛行管制紀錄(附表四)。
(三)
本起降場域開放時間自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止,經專案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申請使用期間如遇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事,本處得逕行管制場地,不予開放。
(四)
於本起降場域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應依本要點第五點至第八點規定辦理,且不得違反其他本處公告之法令規定。
(五)
於本起降場域從事無動力飛運動外之活動申請,依本處場地利用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六、
為維護本處管有無動力飛行運動起降場域之遊客安全及使用秩序,本處得辦理不定期稽查。
七、
本處管有無動力飛行運動起降場域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相關規定劃設為民用航空訓練、熱氣球之空域。若活動範圍涉及相關法規管制之空域,應事先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或地方主管機關完成申報,並提送本處備查。
八、
於本處管有無動力飛行運動起降場域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應依運動部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無動力飛行運動場域管理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