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令: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船舶運送業油價補貼作業執行要點」,自115年6月1日生效
要旨
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船舶運送業油價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船舶運送業油價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交通部航港局船舶運送業油價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局長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船舶運送業油價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航務字第1150060681號令訂定
一、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經營國內客運固定航線且具有固定航班、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之船舶運送業(以下簡稱業者)油價補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油價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
本油價補貼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以購油售價折讓方式辦理。
四、
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前月油價補貼申請書(附件一)。
(二)
切結書(附件二)。
(三)
進出港證明文件或可證明實際航行次數之文件。
(四)
合法購油證明資料。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不符合條件者,亦同。
五、
補貼航次數以油價補貼期間本局核定之航次數為上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航次數不受前項限制:
(一)
臨時性加班疏運旅客(如連續假期疏運等),事先經本局同意。
(二)
為因應突發狀況(如颱風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加班或調度船舶以疏運旅客,於疏運完畢後三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經本局備查。
油價補貼計算方式如下:
(一)
每月總航次耗油量=每月實際航行航次數x平均每航次耗油量。
(二)
前款平均每航次耗油量由本局依相關佐證文件核定之。
(三)
每公升補貼金額按當月中油公司公告油價平均值與基準油價之差額計算,超級柴油每公升補貼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五元為上限。各類油品之基準油價如下:
1、
超級柴油:二十九點六元/公升。
2、
海運重柴油:二十五點八九元/公升。
3、
低硫船用燃油(MF-180):二十點三四元/公升。
(四)
油價折讓補貼金額核計方式:每月總航次耗油量x每公升補貼金額。
六、
本局受理申請並依前點規定審查後,函知業者核定之折讓補貼金額。
本局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彙整折讓清冊函送中油公司(附件三),由中油公司依核定之折讓補貼金額辦理減價折讓。
業者行使購油折讓之抵用期限至一百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七、
本局定期派員查核業者之油價補貼執行情形,並作成查核紀錄(附件四)。
有申報不實、虛報或浮報致超額折讓情事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業者應於接獲通知三日內繳回當月份已折讓之款項,並由本局函請中油公司停止辦理其購油折讓。
八、
中油公司按月檢附折讓金額統計清冊(附件五)、折讓開立證明文件及發票,向本局提出結報申請核銷,本局核對無誤後核撥款項。
九、
油價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辦理業者之購油折讓:
(一)
實際油價低於第五點第三項第三款之基準油價。
(二)
業者調漲船票價格(含優惠票價)。
十、
業者與本局締結勞務採購契約者,其油價補貼申請、審查、經費結報及核撥等作業,依其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一、
本要點油價折讓補貼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二、
補貼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切結書(附件六)。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交通部航港局船舶運送業油價補貼作業執行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