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令:修正「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第1點、第2點、第3點規定及第4點附件1、 第7點附件2、第12點附件5至附件7、第16點附件10,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授權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自115年7月1日生效
要旨
修正「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第七點附件二、第十二點附件五至附件七、第十六點附件十,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授權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修正「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第七點附件二、第十二點附件五至附件七、第十六點附件十,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授權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補助授權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七點附件二、第十二點附件五至附件七、第十六點附件十
部長
洪申翰
勞動部補助授權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補助授權勞動檢查機構聘用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專業人力,透過實施檢查方式,擴大勞動檢查量能,有效督促雇主改善工作環境,確保工作者安全及健康,進而提升勞工福祉,並促進勞工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本部依勞動檢查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授權各直轄市及有關機關之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授權勞動檢查機構)。
三、
本計畫之補助,依各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隸屬之直轄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原則如下:
(一)
財力級次列為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二)
財力級次列為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三)
財力級次列為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四)
財力級次列為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五)
財力級次列為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前項所定財力級次,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為準。
直轄市以外之授權勞動檢查機構,以財力級次第一級補助。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第一項規定相對編足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先行支用或移作他用;違反者,本部得停撥其當年度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本計畫補助金額,依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本部因經費縮減或政策改變等因素,致無法繼續補助或刪減補助員額時,受補助單位不得據以要求本部或其他中央機關增員。
勞動部補助授權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第四點附件一、第七點附件二、第十二點附件五至附件七、第十六點附件十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