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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公告:訂定「港口國管制(PSC)複檢收費標準表」,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訂定「港口國管制(PSC)複檢收費標準表」,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訂定「港口國管制(PSC)複檢收費標準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商港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訂定「港口國管制(PSC)複檢收費標準表」。

局長

葉協隆

港口國管制(PSC)複檢收費標準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公告:訂定「港口國管制(PSC)複檢收費標準表」,自即日生效由交通部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訂定「港口國管制(PSC)複檢收費標準表」,並自即日生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