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訂定「龍洞灣海洋公園場域使用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要旨
訂定「龍洞灣海洋公園場域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龍洞灣海洋公園場域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龍洞灣海洋公園場域使用管理要點」
處長
游麗玉
龍洞灣海洋公園場域使用管理要點
一、
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管理龍洞灣海洋公園場域使用安全及推動觀光發展,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業者:指龍洞灣海洋公園公開招租期間,有意申請承租該場域者。
(二)
承租人:指承租龍洞灣海洋公園,依契約取得營運權者。
三、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龍洞灣海洋公園場域,包含園區服務設施、戲水池、海泳池、陸上潛水訓練池等。
四、
業者申請承租龍洞灣海洋公園場域從事游泳、潛水或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各類浮具水域遊憩活動營業項目,應依本處出租公告備妥文件(包含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向本處申請。
五、
承租人應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本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規定、活動安全注意事項(如附表一)及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六、
承租人每年開始經營水域遊憩活動前,應擬定水域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含設置救生站)報請本處同意後實施,並辦理場域安全及防溺救生演練,同時配合本處檢核項目(如附表二)提具應備證明文件並執行場域安全設施(備)檢查。
七、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期間,承租人應於場域設置救生站及救生裝備,配置足額之潛水教練、救生員及救護技術員巡視監護現場遊客活動安全。
八、
非營利或公益性活動申請:
(一)
申請人應於使用本場域七日前(不含例、休假日),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申請。
1、
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申請人為個人者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或團體請附負責人及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除前開資料外,並應檢具申請人之委託書。
2、
使用場域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3、
活動內容或活動企劃書。
(二)
前項申請經本處核可,申請人應逕洽承租人辦理場域使用配合事項。
(三)
政府機關(構)、學校使用本場域辦理活動,符合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規定者,得免收場域使用費、保證金。
九、
其他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龍洞灣海洋公園場域使用管理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