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令:修正「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第3點、第8點規定及第5點附件2,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及第五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及第五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及第五點附件二規定
局長
葉協隆
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航安字第一○三二○一○三七○A號令訂定發布
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航安字第一○八二○一○一三八B號令修正發布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航安字第一一三二○一一六九八號令修正發布
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航安字第一一四二○一二二四○號令修正發布
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航安字第一一五二○一一五一六號令修正發布
三、
考核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航務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員擔任,綜理考核審查事務並擔任內部審查委員;該小組其餘外部審查委員由引水人辦事處、當地之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及公會代表人或其指派具有船舶進出港作業至少三年以上資歷之人員擔任,引水區域港口如無成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或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由相關全國公會之代表人或鄰近縣(市)公會指派至少三年以上當地港口工作資歷之人員,或由各航務中心選聘具有一等船長資格且有三年以上當地港口實務經驗或其他對當地引水相關業務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擔任。
考核審查小組各單位應至少設備取審查委員一人,正取審查委員無法參與審查時,由同單位備取審查委員依序位替補。正、備取審查委員皆無法參與審查時,該審查委員席次從缺,審查分數由其餘審查委員分數平均計算。
審查委員正、備取名單及審查期程由各航務中心於審查會議召開兩周前送本局確認。
八、
為有效評選表現優良之引水人,考核審查小組應考量各層面之作業品質及服務態度,就轄區各港引水人予以評選,其提報考列優等之人數,以各航務中心當年度轄管且受其考核之總人數百分之十為限(尾數有小數點者,以小數點後第一位無條件進位計算)。
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第五點附件二(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