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貨品應先經本部核准,自115年7月24日生效
要旨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貨品(如附件1)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
主旨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貨品(如附件1)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一、
歐盟自115年7月1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8類鋼鐵產品實施關稅配額,對其中9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
二、
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對鋼鐵產品施行之關稅配額措施,避免自他國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鋼鐵產品影響鋼鐵貿易秩序及我國經貿利益,爰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463項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2),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時應檢附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
(二)
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三)
請至本部國際貿易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s://www.trade.gov.tw)「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申請。
(四)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463項鋼鐵產品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部長
龔明鑫 公出
政務次長
何晉滄 代行
附件(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