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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涉及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採購,應綜合考量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妥為訂定招標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涉及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採購,應綜合考量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妥為訂定招標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涉及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採購,應綜合考量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妥為訂定招標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社團法人臺灣遊具設計暨安全標準協會來函表示,近來機關辦理涉及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採購,普遍於招標文件要求「簽約廠商內部人員須有通過TAF認證之遊戲場安全檢驗員訓練合格之證書」、「廠商須連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一定年限」,恐限制廠商公平參與競爭。二、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規定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另依採購法第6條、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訂定技術規格,其標示之產品或服務特性,應以功能、效益或性能等需求為原則。爰機關辦理旨揭類案,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三、有關兒童遊戲場設施品質安全保障,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7點第1項已載明遊戲場開放前,應檢具包含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須由經認證之第三方專業檢驗機構辦理安全檢驗並開立合格檢驗報告。經詢該規範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意見(如附件),該規範並未要求須於招標文件要求簽約廠商內部人員應具通過TAF認證之遊戲場安全檢驗員訓練合格證書,或廠商於投標前應連續投保一定年限之產品責任保險。四、機關辦理個案採購,如將前述非法定事項列為廠商資格或技術規格,除確為個案所必要者外,恐逾越採購需求所必要之範圍,形成不當限制,與採購法所揭示公平競爭原則未盡相符。就招標文件所訂廠商資格或技術規格是否為需求所必須者,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招標文件或提供諮詢建議。正本:教育部、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社團法人臺灣遊具設計暨安全標準協會(兼復貴會115年4月22日遊安字第115042221號函)、衛生福利部(貴部115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50107201號書函)、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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