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
部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及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個案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提高技職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與增進就學及就業能力。
(二)
輔導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學生,施予計畫性藝術專長培育,使其充分發展潛能,以培植藝術優秀人才。
(三)
振興原住民民族文化,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並加強原住民民族文化認同,提升民族自信心。
(四)
提供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補救教學及原住民教學相關資源之蒐集整合。
(五)
本於機會均等原則,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發展其潛能,以奠定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及培育更多原住民人才。
三、
推展原住民技職教育:
(一)
補助對象:
1、
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以上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2、
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二)
補助項目:本部補助各校執行發展及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各校得就下列項目選擇辦理,經擇定之項目不得再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1、
配合鄰近或當地原住民文化及區域產業特色,設置專班或推廣課程,培育各類專技人才;其項目如下:
(1)
辦理原住民族語教學與相關活動及競賽。
(2)
辦理原住民傳統文化及藝術研習班。
(3)
配合地區產業特色與專業人才,辦理原住民學生職場培訓及實習。
(4)
配合地區原住民文化,整理傳統歌、舞與創作之展演及競賽。
2、
辦理各校與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單位建教合作,加強技能專精訓練,提升學生就業能力;其項目如下:
(1)
與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計畫。
(2)
辦理原住民學生技能檢定輔導取得技能證照。
(3)
辦理原住民學生產業技能培訓,參加技能競賽,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藉以擴展就業管道。
3、
成立原住民社團,辦理生活、課業輔導與生涯規劃講座及社區活動,或辦理原住民人才返鄉輔導講座;其項目如下:
(1)
成立原住民社團推廣文化活動,辦理校際觀摩,增進學生多元學習機會。
(2)
辦理原住民生活與課業輔導及就業與升學之生涯規劃活動。
(3)
辦理補救教學及輔導教育,提供住宿生晚自習課業輔導。
(4)
辦理學生、家長與學校三方之親職教育活動及座談。
(5)
辦理中離學生認輔輔導。
(6)
邀請原住民傑出人士到校演講或座談。
(7)
辦理原住民學生返鄉社區服務。
4、
辦理原住民學生就業參觀活動,認識企業工作信念與態度,及不同文化工作觀;其項目如下:
(1)
就業輔導及觀摩活動。
(2)
辦理畢業生就業追蹤、輔導及評估。
5、
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技藝選修課程或學分班,並加強教師在職進修研習;其項目如下:
(1)
輔導學生重視自我族群傳統文化、技藝之傳承及創新。
(2)
聘請部落技藝教師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選修課程,提升學生認識原住民文化及傳授原住民技藝能力。
(3)
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能力之推廣教育學分班或課程,提供民眾學習原住民文化及技藝之機會。
(4)
辦理校內教師在職進修與相關原住民文化研習,鼓勵並獎勵發表研習相關之學術報告及研究成果。
(5)
辦理認識原住民文化、技藝之鄉土教學活動及參觀,融入相關學科教學。
6、
建置及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提供網路學習資源,人才資料庫與就業、考照及升學等相關資訊;其項目如下:
(1)
建立與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連結各技職校院,提供網路學習訊息及查詢各校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成果。
(2)
擴充原住民族教育網站內容,建置原鄉資源及提供就業服務資訊。
(3)
強化網站功能,結合地區原住民文化特色及資源,辦理多元文化交流活動。
(4)
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作品展覽、樂舞創演等成果展。
7、
辦理原住民文化講座、深耕研習、技藝能力及作品展覽、樂舞創演等相關活動。
8、
推展各校教育特色,充實其相關教學設備及設施(資本門)。
(三)
補助基準:
1、
技專校院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五之計畫配合款;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八;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六;第三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四;第四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二;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
2、
本部補助各校經費分為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基本補助包括原住民學生數、原住民學生住宿與全校學生住宿比例,計畫補助包括計畫內容及學校績效。
3、
前款各目推動項目經費,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計畫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
四、
推展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教育:
(一)
補助對象:各高級中等學校。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1、
一般課業輔導,就學校內原住民學生成績表現良好者實施加深加廣之學習,學習落後者施予補救教學,並應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計畫,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學生人數及補助基準原則如下:
(1)
十四人以下,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
十五人至二十四人,補助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3)
二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4)
四十人至六十九人,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5)
七十人至九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6)
一百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每增加一百人以內,以增加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2、
原住民教育班:補助開設原住民教育班開辦費及外聘教師鐘點費;外聘教師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支給。
3、
一般教學設備經費:針對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五十人以上學校,或原住民學生數達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補助購置設備,以供不同族群學生使用。
4、
實施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1)
教育活動包括教師與學生研習、振興原住民族語言、學習傳統文化、藝術、科學教育、推廣原住民族社團及性別平等教育等相關活動。
(2)
由本部擇定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原住民學生數達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辦理。
5、
補助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八;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六;第三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四;第四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二;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
(三)
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1、
一般課業輔導費:
(1)
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於本部所定申請期間內檢具原住民課業輔導鐘點費申請表及原住民學生名冊,向本部提出申請。
(2)
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前款補助基準予以審查。
2、
開設原住民教育班:
(1)
申請程序:
由各校依其學生結構及資源條件,檢具原住民教育班設置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先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應於本部所定申請期間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2)
審查原則:
由本部邀請訪評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實地訪評,並就學生結構、教學設備及環境、施教重點、課程安排、師資及經費來源等各方面審慎評估後核定之。
3、
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鐘點費:
(1)
申請程序:
補助對象以本部核定設置原住民教育班之學校為限。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於本部所定計畫申請期間內檢具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鐘點費申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2)
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前款補助基準予以審查。
4、
一般教學設備經費:
(1)
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計畫表、基本資料表、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購置設備項目表及原住民學生名冊,併同上年度辦理原住民教育推展之成果資料(包括相關活動之報告及照片、曾獲補助購置教學設備之清冊及照片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先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應於本部所定計畫申請期間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2)
審查原則:
a、
補助項目包括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各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
b、
基本補助由本部依各校提報之基本資料表,逕依計分基準評給分數,計畫補助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依各校提報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審核後評給分數。於加總二項分數後,再依學校申請項目、數額及當年度編列預算分配予申請學校。
5、
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由本部視各年度實際需要及編列預算情形,依前款補助基準擇定學校提報計畫,逕予審查後核給經費。
五、
推展技專校院原住民專班:
(一)
補助對象:經本部核准設立原住民專班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二)
補助項目:專班專任教師及專任助理薪資相關費用(人事費)。
(三)
經費補助及支用原則:
1、
以學校為申請單位,每校申請補助計畫以學年度為單位,本部依審查結果,補助原則如下:
(1)
專任教師:每專班補助一名,每年補助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不足經費由學校自籌支應。
(2)
專任助理:每專班補助一名,依各校計畫助理薪資標準聘任,每年補助以新臺幣六十五萬元為上限;不足經費由學校自籌支應。
2、
申請專班專任教師人事費之學校,應聘任符合課程規劃需求專長之專任教師,並以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為優先,不得由其他系所既有師資進行調配。學校聘任專案教師者,應提出輔導轉任專任教師之機制。
3、
學校應審慎評估申請計畫之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並確實估算所需金額,提報金額以計畫期程內可執行完畢者為原則;未依規定辦理或計畫書未臻完備者,不予受理。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受補助之學校應切實依下列規定配合執行,違反者次年不予補助:
1、
技職校院應於首頁建置「原住民技職教育網頁」,並應定期報導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計畫實施內容與成果,隨時更新資訊。
2、
應積極參與本部所推動之各項原住民教育研習及宣導活動。
(二)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查有不實,補助款應予追繳。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納入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四)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案,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部依學校執行成果辦理專案審查及評鑑,其結果將作為次年度審查補助之依據。學校應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會或教學觀摩研討會等活動,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原住民族專家及教育學者赴各校實地訪視,督導各校辦理原住民教育計畫。
(二)
經核定受補助之高級中等學校,列入視導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