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訂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自115年7月21日生效
要旨
訂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主旨
訂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一、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後,應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應保險範圍如下:
(一)
團體傷害保險:
1、
應包含死亡、失能及傷害醫療,使外送員於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失能或死亡時,依照所投保之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2、
前目所稱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
責任保險:
1、
為使外送員於上線期間,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項保險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已失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項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
2、
為使外送員於上線期間,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項保險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附表所定最低保險金額,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
部長
洪申翰
附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