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自115年7月25日生效
要旨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
主旨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
一、
本次修正第六點,「毒品品項或其代謝物」將「依托咪酯(Etomidate)」、「美托咪酯(Metomidate)」、「丙帕酯(Propoxate)」及「異構物:Isopropoxate」之確認判定檢出濃度修正為25ng/mL,並增列「三氟依托咪酯(CF3-Etomidate)」之確認判定檢出濃度為25ng/mL。
二、
附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1份。
院長
卓榮泰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請參見PDF)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