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介接公務及非公務機關電子資料使用管理規範」第5點、第11點、第1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介接公務及非公務機關電子資料使用管理規範」第五點、第十一點、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介接公務及非公務機關電子資料使用管理規範」第五點、第十一點、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介接公務及非公務機關電子資料使用管理規範」第五點、第十一點、第十七點
署長
李冠志 公出
副署長
戴婉蓉 代行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介接公務及非公務機關電子資料使用管理規範第五點、第十一點、第十七點修正規定
五、
第一類至第三類使用單位基於下列目的,於執行特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查調企業、其負責人之介接資料時,應分別取得其書面授權或電子授權,及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一)
供本業營運使用所需之融資授信。
(二)
資金媒合。
(三)
辦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定輔導業務。
十一、
第一類至第三類使用單位取得介接資料之方式如下:
(一)
第一類使用單位:
1、
經聯徵中心透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介接數位發展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及「政府資料傳輸平臺(T-Road)」取得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介接資料。
2、
經聯徵中心透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取得第四點第二款第四目至第六目介接資料。
3、
依各該介接機關指定方式取得第四點第二款第七目介接資料。
(二)
第二類及第三類使用單位:
1、
經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介接數位發展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及「政府資料傳輸平臺(T-Road)」取得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介接資料。
2、
經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取得第四點第二款第四目至第六目介接資料。
3、
依各該介接機關指定方式取得第四點第二款第七目介接資料。
十七、
介接資料使用單位及資料使用者對所取得之介接資料(含紙本、電子檔案)應負保管之責,妥善存放,確保資料不外流,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銷毀或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