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令:修正「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八點
部長
莊翠雲
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
帳號註冊及管理:
(一)
申報金融機構及代理申報機構(人)應以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及留有該統一編(證)號之下列憑證之一註冊帳號,以進行身分驗證:
1、
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公司組織、獨資、合夥組織)。
2、
數位發展部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
3、
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個人、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
4、
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可之憑證。
(二)
申報金融機構如無前款規定註冊帳號應具備憑證,應於註冊時指定已於申報系統完成註冊之代理申報機構(人),並經該代理申報機構(人)於申報系統確認授權關係,始能完成註冊程序。
(三)
為辦理申報檔案簽章及加密,應擇定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之下列憑證之一,作為電子簽章憑證:
1、
第一款規定註冊帳號應備妥憑證之一。
2、
金融機構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使用之有效數位憑證。
(四)
帳號密碼管理:
依第二款規定註冊之申報金融機構如遺忘密碼,得於申報系統查詢,依提示項目輸入資料,如經比對與系統之基本資料相符,系統將傳送一次性密碼至申報金融機構或代理申報機構(人)留存之電子郵件帳號更正密碼。
(五)
申報金融機構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他事由而消滅,或非屬本辦法規定之申報金融機構而誤於申報系統註冊,依第一款規定註冊者應使用註冊時之憑證,依第二款規定註冊者應使用密碼,登入申報系統刪除帳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