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愛心捐款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愛心捐款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愛心捐款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愛心捐款作業要點」第五點
署長
陳亮妤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愛心捐款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
個案申請及協助方式
(一)
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受理個案申請協助時,應將個案相關資料彙整紀錄(各分區業務組得視轄區業務特性,自行設計紀錄格式),並視情形安排電話、親自或請社政機關、公益團體社工訪視後,決定協助範圍及金額。
(二)
申請案經審核核可後,由愛心專戶代其繳納相關費用,並留存協助報表、繳費收據或相關支出憑證備查(如正本已交付個案,則留影本)。
(三)
對通過協助案件另以書函或其他方式通知個案或相關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