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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家人權博物館令:修正「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電影獎獎勵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文化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修正「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電影獎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電影獎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電影獎獎勵作業要點」

館長

洪世芳

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電影獎獎勵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目的

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人權教育推廣,鼓勵大眾以多元管道參與臺灣國際人權電影節活動,同時激勵創作者運用影像探討人權議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

人權電影獎(以下簡稱本獎)之獎勵採推薦遴選方式辦理,由本館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遴選審查。

三、

本獎受獎人之推薦遴選,由下列人員以書面推薦為之(其推薦格式如附表):

(一)

人權電影獎評審委員。

(二)

人權、文化藝術、影視相關機關(構)首長。

(三)

人權、文化藝術、影視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

依法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人權、文化藝術、影視相關事務之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五)

影視導演。

四、

本獎原則每年受理推薦一次,推薦時間另行公告。

五、

獎項及獎勵額度:

(一)

人權電影大獎(一部):獎勵對象為影片出品單位,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人權電影首獎(一部):獎勵對象為導演,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人權電影評審團獎(二部):獎勵對象為導演,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

人權電影特別獎(三部):獎勵對象為導演,頒發證書一紙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五)

二家以上或二人以上共同受獎時,獎座或證書各一,獎金均分。

(六)

受獎獎勵名額得從缺。

六、

受獎資格:

(一)

受獎影片之出品單位應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獨資或合夥事業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

受獎影片之導演須年滿十八歲,且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或居留證明。

(三)

受獎影片之著作財產權由二家公司或二人以上共有,應經全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受獎,並共同遵守本要點。

(四)

受獎影片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為避免政府資源重複,受獎影片應排除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監督之行政法人委製。

2、

受獎影片完成日期:本館公告受理期間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且未曾以任何版本受頒人權電影獎。

3、

影片長度:不限(包含短片)。

4、

拍攝規格:規格不拘;惟受獎者須另提交符合臺灣國際人權電影節放映及推廣活動辦理場地標準之影片格式。

七、

影片類型及主題:

(一)

影片類型表現形式不拘,包括但不限於劇情、紀錄、動畫、短片等獨立影像作品(不含音樂錄影帶、廣告及劇集作品)。

(二)

創作主題須與人權議題相關,包含但不限於白色恐怖、轉型正義、性別平權、環境人權。

八、

本獎項每年配合臺灣國際人權電影節活動舉辦一次。

九、

評審方式:

(一)

人權電影獎之頒授由人權電影獎評審委員會就受獎者資格、受獎影片條件、類型及主題等進行討論及評審後決議。

(二)

評審標準:

1、

影片主題及內容之符合性。

2、

內容之完整性。

3、

創新性及啟發性。

(三)

決議方式:評審及相關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十、

評審委員會成立方式:

(一)

本館得邀請七至九名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並推薦民間委員為主席,進行遴選及評審。委員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館於公布受獎名單時,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委員名單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二)

評審委員每二年應至少更換二分之一。

(三)

評審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平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審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評審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委員若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四)

評審委員對於評議經過及結果應予保密,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及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辦理,亦不得自為推薦。

十一、

受獎名單公布:

(一)

受獎名單公布日期,由本館訂定之。

(二)

對受獎影片有疑義者,應於受獎名單公布起一個月內,檢具具體佐證資料並具名及附聯絡方式向本館提出;未附佐證資料或逾期者,本館得不予受理。

(三)

任一獎項之受獎資格,經本館查證確認資格不符,均不予遞補。

(四)

受獎資格如有疑義,由本館召開資格認定會議,並經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取消受獎資格之決議。

十二、

受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

受獎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入選及受獎資格,受獎者應繳回已受領之獎座(證書)及獎金,並列為未來遴選時之重要參考。若對本館及活動造成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參與人權電影獎者。

2、

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3、

受獎人,或受獎者之負責人及其製作團隊成員,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受獎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二)

為人權教育推廣及宣傳所需,受獎者應同意授權受獎影片配合臺灣國際人權電影節及本館教育推廣放映使用,並得進行至多三場之實體放映。授權年限為公布受獎日次日起一年內。

(三)

受獎者同意本館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同意本館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由本館或本館授權之人與其聯絡,並於獎項活動期間及結束後一年內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資料。

十三、

其他相關事項:

(一)

獎金一律依中華民國稅法扣除所得稅。各獎項之受獎者若為二人以上,獎金均分。

(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獎勵。

(三)

所有推薦文件,不論受獎與否,恕不退還,受獎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四、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館解釋或召開評審會議決議之。

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電影獎獎勵作業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家人權博物館令:修正「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電影獎獎勵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由文化部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發布,要旨:修正「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電影獎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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