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令:修正「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14條之1條文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修正「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十四條之一。

修正「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十四條之一。

附修正「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十四條之一

部長

陳世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且於道路施工回填後之三年保固期限內,修復路面平整度基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地區特性自行訂定轄管公路範圍之道路施工回填後保固期限。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設置之人、手孔蓋有救災或特殊需求者,得免於下地。特殊需求之範圍如下:

一、

油、氣閥栓。

二、

制水閥盒及消防栓閥盒。

三、

自來水排氣孔蓋。

四、

共同管道投料口孔蓋。

五、

雨(污)水人孔蓋每間隔五十公尺得留設一處,其餘仍應予以下地。

六、

經常開啟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

未下地之人、手孔蓋,面積達九百平方公分者,其抗滑值應達五十BPN。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區特性自行訂定轄管公路範圍之未下地人、手孔蓋抗滑值基準者,不得低於本項所定基準。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十四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令:修正「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14條之1條文由交通部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發布,要旨:修正「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十四條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