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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要旨
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部長
鄭英耀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為鼓勵有志從事華語教學者,提升其對外華語教學能力,確立其專業資格,教育部委由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
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者,任一筆試科目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口試科目新臺幣五百元。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