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發文機關 教育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部長

鄭英耀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為鼓勵有志從事華語教學者,提升其對外華語教學能力,確立其專業資格,教育部委由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

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者,任一筆試科目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口試科目新臺幣五百元。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由教育部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發布,要旨: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