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公告:訂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自115年12月19日生效
要旨
訂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
主旨
訂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
公路法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訂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
部長
陳世凱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
一、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
1、
每一個人傷害: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2、
每件事故傷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
每件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二)
計程車客運業
1、
每一個人傷害: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2、
每件事故傷害: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3、
每件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
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以小型車營運者,其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依計程車客運業之規定辦理。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