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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核釋本局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檢驗標準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本局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3910第10節「每24小時備用損失E24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之相關規定」,自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經能字第一一四五八○○四三六○號公告修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本局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3910第10節「每24小時備用損失E 24 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之相關規定」,自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經能字第一一四五八○○四三六○號公告修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局長

陳怡鈴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核釋本局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檢驗標準之相關規定由經濟部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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