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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文化部令: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條文

發文機關 文化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

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

附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

部長

李遠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廣播電視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

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二、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三、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文化部令: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條文由文化部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發布,要旨: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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