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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令:修正「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會議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修正「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修正「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附修正「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部長

龔明鑫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一及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

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每件新臺幣九萬元。

二、

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三、

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五萬五千元。

四、

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二萬元。

五、

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八萬五千元。

六、

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四十四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

出流管制計畫書經核定後,義務人申請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者,以變更後面積依前項收費基準之百分之六十收費。

第三條

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

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元。

二、

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三、

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

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七萬五千元。

五、

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三萬元。

六、

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三十五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二萬七千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

第四條

義務人應依各級主管機關指定方式繳交審查費。

第五條

義務人依本標準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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