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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投標須知範本」修正重點: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促使政府採購得標廠商落實履約期間比率僱用原住民,請本會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加強揭示前述法定義務,爰於切結書1,增列「已充分瞭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上開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並願確實遵行。」二、另「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比照前述修正後之「投標須知範本」增訂切結書1至4。三、旨揭範本內容對照表及法律責任文件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發布,要旨: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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